眼看婚期就要到了,正沉浸在做準新郞喜氣中的小張,萬萬沒有想到,小崔不結婚了,她的父母不同意這樁婚事,娶貼也不接了。無奈這下,小張要求小崔一家退還彩禮,并找了媒人、親戚從中調和,均遭到拒絕。在多次討要未果的情況下,小張向臨漳縣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小崔及她的父母退還彩禮及其他費用,并提交了媒人證言。
臨漳法院經開庭審理并查證,認為小崔與小張未進行婚姻登記,也未同居,彩禮款應當退還,遂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三、六十四條、第六十五第五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依法判決小崔、小崔的母親在判決生效十日內退還13.4萬元彩禮給小張。
法官說法:彩禮是我國傳統(tǒng)的民間習俗,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贈予。在婚約解除后,接受彩禮的一方應返還或適當返還相應的財物。無論是哪一方先提出分手,符合法定返還條件的彩禮、聘禮應當歸還,地方風俗不能和法律相抵觸。根據(jù)《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因此小張的請求于法有據(jù)。
在本案中,小崔與小張即沒有依法登記結婚,也沒有按習俗舉辦婚禮,也未同居,雙方并未締結婚姻關系,因此做為被告的小崔及其家人理應返還全部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