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縣人民法院27日發(fā)布,一司機醉駕與違規(guī)載人行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2死亡,被該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醉駕司機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賠償受害方。
姚安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彭某酒后駕駛云A牌照的輕型普通貨車由大姚縣駛往南華縣,途經姚安縣境內,在216省道K186+332米路段超越同向行駛的大貨車過程中,與對向行駛的王某某所駕的輕便兩輪摩托車(載周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周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及路旁供水設施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彭某酒后駕駛且超過該路段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按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未戴安全頭盔、違反規(guī)定載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周某某不負事故責任。經鑒定,彭某靜脈血液中檢出的乙醇含量為104.81mg/100ml。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并超速行駛,致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肇事后在現場等候處理、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家屬諒解、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庭審中能自愿認罪,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彭某所駕的貨車已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遂依法判決: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蘇某等4人因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362785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56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21475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晏某某等2人因被害人周某某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202043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55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102930元,超出保險限額部分44113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云南某經貿有限公司賠償30879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姚安縣供排水公司因被告人彭某交通肇事致排水設施損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4098.68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1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9169元,超出保險限額部分3929.68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云南某經貿有限公司賠償2751元,駁回蘇某、晏某某等6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相關方不服上訴,楚雄州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