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晚記者注意到,2016年12月27日,有網友發(fā)微博稱,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分局一派出所民警馮某動用警車非法拘禁女友馬紅超過24小時,并多次毆打致女友鼻骨骨折,甚至還動用警械電棍。
隨即,記者(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聯系上了馬紅前夫丁先生。據其介紹,2016年12月24日平安夜,他接到馬紅的手機求助短信,稱其被困在馮某表姐家里超過24小時,馮某對她施暴,面部受傷。對此他立即前去將馬紅解救了出來。
據蓋有成都市天府新區(qū)人民醫(yī)院紅色公章的《出院病情證明書》顯示,患者馬紅被人毆打頭部及右側背部致傷,鼻骨骨折,頭面部多處軟組織挫傷。出院時其鼻部仍疼痛,頭面部等處疼痛 緩解,建議休息兩周。落款日期為2016年12月30日。
馬紅代理律師歐陽若宇則向法晚記者表示,2017年1月5上午10時30分許,他和馬紅及其親屬去了雙流區(qū)人民法院向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承辦法官陳述了案情,并由法官和書記員為其做了筆錄。了解完案情后法官迅速決定做 出了2017年該院第一號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當天下午馬紅領取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民事裁定書。
記者注意到,雙流區(qū)法院裁定書內容顯示:馬紅于2017年1月4日向該院提出申請,請求該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稱其結束與馮某的同居關系后,馮某對其進行毆打、辱罵、 威脅、恐嚇、跟蹤、騷擾、限制人身自由。故請求禁止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馮某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接觸其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馮某不得接近馬紅及其親屬現住處;責令其自費 接受認知及行為矯正;禁止馮某查詢馬紅及其近親屬戶籍、學籍等個人信息;保護馬紅隱私,要求人身保護令接受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馬紅及其近親屬相關信息,不得擅自對外公布人身安全 保護令。
裁定書還顯示,申請人馬紅提供了傷情照片、醫(yī)院病歷記錄、微信記錄、派出所解救視頻截圖,作為被申請人馮某事實家庭暴力的證據,以上證據證明,因同居關系結束,馮某經常性地采 取向馬紅發(fā)送恐嚇性、威脅性的微信信息以及對馬紅進行毆打、跟蹤、騷擾、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為。
該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馬紅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該院依照《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條、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禁止 被申請人馮某對申請人馬紅實施暴力;禁止對其騷擾、跟蹤、接觸其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馮某在馬紅住所地或工作場所200米范圍內活動;駁回馬紅的其他請求。
該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被申請人馮某違反上述禁令,該院將依據《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視情節(jié)嚴重,處以處罰、拘留;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日上午,法晚記者(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向成都市雙流區(qū)法院研究室核實此事,對方確認該院民一庭昨日做出了2017年該院第一號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馮某對申請人馬紅實施暴力;禁止對 其騷擾、跟蹤、接觸其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馮某在馬紅住所地或工作場所200米范圍內活動。并稱法官在向馮某送達人身保護令裁定書的時候,其表示不服,將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