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8月20日電 (索有為 林昭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日通報,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依法公開宣判張海洋等9人涉惡案,以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jīng)營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首要分子張海洋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張海洋因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滿釋放后,張海洋糾集他人從事運輸、押送、銷售假煙等非法經(jīng)營活動,并多次在車輛高速行駛過程中,采用追逐、攔截、槍擊等暴力手段,實施尋釁滋事、搶劫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張海洋為首要分子,成員眾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8年4月5日,張海洋糾集同伙駕車押運假煙,途中因被他人駕車超過,遂指使同伙加速追逐、攔截,并持獵槍朝對方的小汽車射擊,造成該車損壞。
2018年4月18日,張海洋糾集同伙駕車押運假煙,行駛在高速公路時,發(fā)現(xiàn)被害人商某某也駕車運送假煙,遂不顧他人車輛安全,超速駕駛,意圖攔停并搶劫商某某。在進入匝道時,商某某因車速過快,碰撞到匝道護欄后被拋出車外,被張海洋同伙駕駛的車輛碾壓,當場死亡。
事發(fā)后,張海洋及其同伙更換掉肇事車輛染有血跡的輪胎,并將車輛從事故現(xiàn)場推至高速公路應急車道,連同車上假煙丟在該處,意圖偽造第二現(xiàn)場,混淆警方偵查。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海洋無視國家法律,糾集多人形成以其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經(jīng)濟、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依法嚴懲。張海洋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六年,并處財產(chǎn)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