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偷逃稅背后的“陰陽”
鄭爽涉嫌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事件仍在發(fā)酵。
繼昨日上海稅務、北京廣電出手調查該事件后,昨日上午,鄭爽微博事務部稱:稅務部門已經在核實我的合約、個人稅務、一切有關經濟合同。我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調查。
在監(jiān)管部門查處影視行業(yè)“陰陽合同”及稅務問題消息影響下,4月29日早盤影視板塊集體下挫。截至昨日午間收盤,Wind影視指數下跌0.57%,板塊內歡瑞世紀、唐德影視等下跌超3%。
鄭爽被曝涉嫌簽訂陰陽合同
上海稅務、北京廣電出手調查
4月26日,張恒在微博再次曝光鄭爽,并涉及到鄭爽《倩女幽魂》1.6億天價片酬及陰陽合同事宜,同時喊話稅務局調查鄭爽偷稅漏稅。消息一出,引起社會極大反響,#日薪208萬#、#日薪208萬是什么概念#等話題相繼登上熱搜。
4月29日,《倩女幽魂》(立項后改名《只問今生戀滄溟》)的主投方北京文化(000802.SZ)早盤大幅低開,逾7%,后拉升翻紅,至今日收盤,北京文化收至5.47元/股,總市值39.16億元。
紅星資本局發(fā)現,張恒爆料稱,鄭爽在拍攝《倩女幽魂》前想漲價,原合同為1.5億元,而鄭爽想漲到1.8億元,最終定價1.6億元。但影片僅拍攝77天,這就意味著,鄭爽的薪資可以達到約208萬元/天。具體到1.6億天價片酬,張恒稱鄭爽方簽訂的“陽合同”是4800萬元片酬,而另簽了1.12億元的“陰合同”。
“陰陽合同”為人詬病之處在于,它既是躲避限薪令,又為了達到逃稅偷稅的目的。
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官方微信消息,已關注到演藝人員鄭爽涉嫌簽訂“陰陽合同”、拆分收入獲取“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廣電總局指出,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進行調查核實。北京市廣電局已啟動對相關劇目制作成本及演員片酬比例的調查。
同時,稅務和廣電管理部門將認真落實中宣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等有關通知要求,嚴查違法違規(guī)行為,堅決查處整治“陰陽合同”、“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嚴格電視劇合同管理,嚴控電視劇制作成本和演員片酬在電視劇制作成本中的比例,為電視劇行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營造良好環(huán)境。
演員高片酬問題由來已久,事實上,此前就有多家視頻網站及影視制作公司聯合聲明,單個演員最高片酬不超過5000萬。
新聞鏈接
明星工作室接連注銷受鄭爽事件影響?
隨著鄭爽事件發(fā)酵,紅星資本局關注到,多名明星工作室微博賬號注銷。
根據公開信息梳理可見,近期,唐嫣全資公司上海唐嫣影視文化工作室注銷;文章全資公司上海路路影視文化工作室注銷;鄧超全資公司安吉慧形慧影影視文化工作室注銷;何炅父親何畏關聯公司湖南荷梔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注銷;魏大勛關聯公司上海勛花影視工作室、上海魏大勛影視工作室注銷。
根據天眼查信息顯示,今年關聯企業(yè)涉及注銷的名人(時間倒序)包括:魏大勛、姚晨老公曹郁、何炅父親、鄧超、唐嫣、文章、馬薇薇、那英(后撤銷簡易注銷公告)、趙本山、朱正廷、孟美岐、吳宣儀、沈騰、井柏然、王千源。
對此,蔣靜告訴紅星資本局,公司主體的注銷屬于正常的業(yè)務流程,單從表象來說,看不出是否與“陰陽合同”、“天價片酬”有關,還需要從其內部的實質來判斷,實質重于形式。
陰套路
明星如何偷稅漏稅
4月29日,紅星資本局就鄭爽涉嫌陰陽合同問題采訪到浩信德霖(重慶)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稅務顧問蔣靜。蔣靜告訴紅星資本局,明星偷稅漏稅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
一、簽訂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二、成立個人工作室
按照稅法核算,明星以個人身份征收的所得稅稅負是最高的。因此,明星成立工作室、獨資合伙企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等等形式,繳稅可以按照工商戶繳納,納稅合并征收,不但可以大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還可以將個稅稅率降至35%,來進行相對較低的企業(yè)賦稅。
三、選注冊地
在海內外存在許多“避稅天堂”,比如很多明星的經紀公司、個人工作室或傳媒公司的注冊地都在霍爾果斯。被譽為明星避稅天堂的霍爾果斯規(guī)定,到2020年年末,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5年免稅5年減稅。因此,這座小城扎堆注冊了高達4000家以上的企業(yè)。其中實體企業(yè)只有2%,剩下的98%都是沒有實質性經營業(yè)務的注冊企業(yè)。
四、片酬“稅后價”
由于明星在納稅規(guī)則上和普通民眾并無差別,因此,對于片酬動輒千萬甚至過億的明星而言,一次取得的片酬越高,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多,為了降低或規(guī)避這種“超額累進稅率”,很多明星都會與合作機構私下達成協議,通過分散支付的方法規(guī)避加成征收的稅額。比如通過分期付款或多階段合同來避稅。要求制作方支付“稅后薪酬”也較為常見。圈內認可的明星出場費應該是稅前收入,但是很多明星會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稅后金額全額支付。
五、股權代替片酬
去年的“限薪令”使得很多明星“另辟蹊徑”,將部分片酬轉化為了股權。很多有實力的制作公司通過合股開公司及將片酬轉化為投資、股權、紅利等,以這種新型分紅方式緊密鎖定跟明星的關系。
天價片酬從何而來
記者了解到,影視作品需要流量,需要粉絲支持。尤其是在一些收費項目上——購買超前觀看、周邊商品等方面極度需要粉絲支撐,所以劇組需要流量明星或容易上熱搜的話題明星來加入,久而久之,給一部分頭部明星大量砸錢成為“行規(guī)”。 一個真人秀節(jié)目動輒上千萬元的明星出場費,一線明星拍攝一部電影的片酬達數千萬元在業(yè)內是“基本款”。曾經一度,制片方預算的50%~80%甚至更多都集中砸在幾位知名演員身上,而只有小部分預算是給予幕后團隊的,包括非常重要的編劇和后期制作等,于是“爛劇本”、“五毛特效”等頻頻出現。
據悉,按照正規(guī)程序,片酬一般為片方打給藝人經紀公司,完成公對公打款后,公司會先交納各種稅款,繳納之后的金額按照與藝人簽訂的合同比例分賬,最后再由藝人支付自己部分的個人所得稅。有業(yè)內人士透露,其實近幾年對于演員的片酬管理已經越來越嚴格,于是圈內部分流量明星為了規(guī)避風險,通常會將自己的親戚或經紀人安排在劇組,給予一個監(jiān)制、制片或策劃之類的“職位”,制片方將給予明星的片酬分別給到這些親戚或經紀人所“任職的職位”,最后看似演員本人的片酬是數千萬元,實則將關聯人士的收入加總在一起,或可達上億元。
“獲得天價片酬的,大多數是流量明星,不一定就是演技到位的演員。如果劇本有硬傷,或者一些敏感題材的劇,則首先就無法過審,每年有大量的影視作品連播出的機會都沒有。即便播出了,也不能保證就一定獲得認可,比如拙劣的演技和劇情、五毛特效、男女主缺乏CP感等都會影響效果,觀眾不會認可。這幾年,對于明星的德行口碑也成為一大要素,一些劣跡藝人的作品還未開播就‘胎死腹中’了,這樣就連累了整個劇組和投資方。如果要重新拍攝,則所有的演職人員都要再來重做一遍,這不僅是經費問題,事實上也很難全面重拍,因為大家都有各自的工作安排。即便重拍,效果也很差,光靠后期剪輯也難以彌補劇情的脫節(ji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yè)內人士表示。
陽法律
偷稅漏稅如被查實
鄭爽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關于鄭爽1.6億片酬應繳稅款(假設為不含稅合同價),蔣靜告訴紅星資本局,其中包括個人所得稅5119.3萬,應納增值稅480萬元,附加稅33.6萬元,教育費附加14.4萬元和地方教育費附加9.6萬元(附加稅各地比例可能存在差異),共計約5656萬元。同時,該金額扣除已完稅部分,剩余補繳稅款,由相關部門根據《稅收征管法》《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來進行判定。
那么,鄭爽偷稅漏稅一事若被查實,將面臨怎樣的處罰?是否會面臨牢獄之災?就此,記者采訪了太琨律創(chuàng)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師和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陳逢逢。
■鄭爽若被查實偷稅漏稅,觸犯了什么法律?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朱界平:一般來說,訂立“陰陽合同”的目的可能是為了逃避繳納稅款。依照我國法律關于合同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以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欺騙行政主管部門,從而達到少繳稅費,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規(guī)避國家稅收的條款,應屬無效合同條款,不具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逃稅的行為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從而導致承擔刑事處罰。
■如果被查實,除了鄭爽外,與之簽合同的片方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陳逢逢:如果片方因和鄭爽簽訂“陰陽合同”,幫助鄭爽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片方則也可能涉嫌構成共同違法。根據28日上午稅務和廣電管理部門表態(tài),將認真落實中宣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等有關通知要求,嚴查違法違規(guī)行為,堅決查處整治“陰陽合同”“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片方可能將面臨稅務機關和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的雙重調查,如情況屬實也將可能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甚至構成犯罪。
■簽訂“陰陽合同”除了面臨罰款外,還涉及刑事處罰嗎?
朱界平:根據我國刑法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有如上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根據已曝出的金額來看,如被查實,鄭爽需要繳納的款項預計有多少,分別是什么?
朱界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鄭爽除需補繳相應稅款外,還需支付滯納金以及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許媛 鄧凌瑤 章玲
綜合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