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余華英伙同龔顯良(已故)于1993年至1996年期間拐騙11名兒童到河北省邯鄲市出賣,以其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素燕、張曉峰、侯通通經濟損失共人民幣九萬元。被告人余華英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素燕、張曉峰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中,余華英對一審認定其拐賣兒童十一名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認罪,僅提出了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其辯護人提出余華英有坦白情節(jié),認為量刑過重,建議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提出了附帶民事部分判賠數(shù)額過低的上訴理由。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上訴人余華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將依法擇期宣判。
部分在黔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被害人親屬代表,在現(xiàn)場旁聽了庭審。 (記者 常楊 史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