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從嚴查處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1.涉疫風險地區(qū)來邯返邯人員不按規(guī)定主動向社區(qū)、街村和單位報備行程,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無癥狀感染者有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 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guī)定居家健康監(jiān)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健康碼出現(xiàn)彈窗提示不按規(guī)定進行核酸檢測或居家健康監(jiān)測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區(qū)、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的,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guī)定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5. 政府納入常態(tài)化核酸檢測范圍的居民,不參加統(tǒng)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6.偽造、變造醫(y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核酸檢測機構未經檢驗檢測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報告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制售或購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報告,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8.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9.協(xié)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疫情期間,違規(guī)售賣退燒、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類藥品”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1.疫情期間,重點場所(車站、機場、碼頭、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娛樂場所、理發(fā)洗浴場所、農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體育場館、會議中心、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室內場館,商品展銷與售后服務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重點機構(醫(yī)療機構、兒童福利院、養(yǎng)老院、護理院、監(jiān)管場所、學校、托幼機構、培訓機構等)不按規(guī)定落實測溫驗碼、消毒消殺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將由行業(yè)主管部門和監(jiān)管部門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應急管理期間,私自進入暫不開放的公園、游園的,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3.違反疫情防控規(guī)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y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y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4.治愈出院或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健康監(jiān)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業(yè)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6.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7.疫情期間,紅事緩辦、白事簡辦,嚴禁舉辦廟會宴會、體育賽事、文藝演出、展銷促銷等聚集性活動,違反規(guī)定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8.疫情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wǎng)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19.故意泄露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次密接等個人隱私有關信息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蛘叻欠ńo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故意傷害醫(y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y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等行為,涉嫌違反《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隨意毆打醫(yī)務人員,情節(jié)惡劣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
21.基層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違規(guī)接診感染新冠肺炎癥狀病人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2.疫情防控應急管理期間,居民違反規(guī)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3.疫情防控應急管理期間,違規(guī)經營培訓班、棋牌室、KTV、網(wǎng)吧、電影院等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4.封控區(qū)、管控區(qū)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5.疫情防控期間,政府批準的復工復產單位、企業(yè)員工違反“兩點一線”要求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6.疫情防控應急管理期間,公司、企業(yè)、社會團體等單位召開會議時應嚴格遵守防疫規(guī)定,限制人員規(guī)模,采取防疫措施,安排專職防疫人員進行現(xiàn)場督導,違反規(guī)定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的,追究會議組織人員和傳播人員的責任,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7. 疫情防控應急管理期間,工程建筑場所實行閉環(huán)管理時,項目參建人員違反規(guī)定離開施工區(qū)域造成疫情傳播風險的,追究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8.疫情防控應急管理期間,違反國家相關規(guī)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資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將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希望廣大市民理解和支持我市的疫情防控工作,自覺遵守各項防疫政策,并積極當好監(jiān)督員,如發(fā)現(xiàn)上述涉嫌違法行為的人員,請撥打邯鄲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0310-12345)進行舉報。有關職能部門將立即進行核查,一經查實,依法依規(guī)從嚴處理。
邯鄲市疫情防控總指揮部辦公室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