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份,邱某到內丘縣一煙酒批發(fā)點應聘,負責該縣金店區(qū)域的送貨和清收貨款,月基本工資1200元,績效另算。小伙子聰明能干,一個月就獲得老板信任,老板還給他配了一輛送貨車。
事情從第二個月就開始了。發(fā)工資前,邱某手頭有點兒緊,就從收回的酒款中挪用了1000元,工資發(fā)后,他還了1000元。
發(fā)現這樣做沒有不良后果,于是邱某挪用貨款的次數就越來越多。“我需要用錢時,就直接花收回的貨款,后來貨款越花越多,就補不上了。”邱某說。在公司的催要下,邱某覺得收不了場了,于是在2014年12月中旬向公司提出辭職。
經過與銷售點核實,公司發(fā)現邱某從事銷售工作期間,采取瞞報銷售收入、偽造銷售情況、以公司名義從送貨網點要回貨物不上交等手段,共侵占公司貨物、貨款總計價值約25萬余元。
一年時間,花了25萬元,錢都花哪兒了?“3萬多做生意賠了,十多萬在游戲廳玩打魚機輸了,剩下的錢不知道花哪里了。”邱某交待。
內丘縣人民法院認為,邱某作為公司的銷售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將本單位貨款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并責令其退賠侵占的貨款。(本報記者米京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