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本案的異常之處在于,這起案件沒有目擊證人、沒有事發(fā)路段的視頻監(jiān)控證據(jù),甚至沒有“肇事者”的有罪供述,就連警方分別委托3家司法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報告也沒有直接肯定肇事情況:一份報告表示在送檢的車輛部件上“未檢出人血成分”,一份報告表示“無法確定汽車列車與行人褲子痕跡的對應關系”,只有一份報告語義模糊地表示“可以形成雙方痕跡”。
3份鑒定結論,被警方用作吳雙肇事的證明。
警方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后,檢察機關兩次將案卷退回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據(jù)吳雙的代理律師李長青介紹,在交通肇事案中,這樣的做法極為罕見。
5月12日,該案在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截至記者發(fā)稿,該案仍未宣判。
躲過的事故?
2016年6月12日凌晨兩點多,吳雙開著大貨車行駛在唐通公路上,車上是20余噸鐵質網(wǎng)扣。他要去天津送貨,妻子劉君此時正在車上酣眠。
忽然,劉君被劇烈的晃動驚醒了。吳雙告訴她,剛才看到馬路中間有人,他猛踩剎車、打轉向才避開。
又向前開了一段后,吳雙停下車,打著手電檢查貨車的輪胎,確認車胎上沒有血跡。他認為自己躲過了一劫。
半小時后,玉田縣窩洛沽鎮(zhèn)派出所接到報警稱,一男子躺在唐通公路上,在窩洛沽中學附近,地上還有血跡。
警察及救護車趕到現(xiàn)場后,該男子已死亡。由于事發(fā)路段沒有監(jiān)控,警方調取了事故現(xiàn)場周邊和西邊兩公里十字路口的監(jiān)控錄像,排查事發(fā)時間段的可疑車輛,當晚將14輛可疑車輛的車牌號發(fā)布在微信公眾平臺上。
第二天,吳雙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該信息,發(fā)現(xiàn)他的車也在其中。吳雙的妻子劉君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他們當時在朋友圈看到,交警要求可疑車輛的車主來配合調查。于是夫婦倆于2016年6月13日來到玉田交警大隊,試圖把自己的經歷說清楚。
筆錄顯示,6月14日0時29分至1時38分,玉田交警對吳雙進行了第一次詢問。
詢問中,吳雙以為自己躲過了馬路上的那個人,但他又表示到底有沒有軋到那個人也“說不好”,因為他的大車有17米長,不能確定后面的輪胎有沒有碰到人,不過他確認過自己車輛的輪胎上沒有血跡。
2016年6月16日和17日,警方將吳雙車輛(或其車輛上的提取物)及死者的相關物品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和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意見各異
2016年6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掛車右側緊繩器、工具箱后部、貨箱底板中下部提取物均未檢出人血成分。”
2016年7月15日,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車輛痕跡鑒定報告書,鑒定意見為:“根據(jù)現(xiàn)場和雙方痕跡認為,乙車右前下側與低位人體接觸可以形成雙方痕跡。”該中心作出這一判斷的依據(jù)是:甲方(即死者劉茂生——記者注)上衣、褲子上有刮蹭痕,以及腿部有不完整的輪胎花紋印痕;乙車(即吳雙的車——記者注)前杠右中下側有擦蹭,散熱器下支架有刮蹭和疑似人體組織,右前輪和前橋右下側有刮蹭。
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的這一鑒定結論遭到吳雙的強烈質疑。
2016年7月21日吳雙申請重新鑒定。他在申請書中說:“輪胎花紋與褲子(上的輪胎)花紋種類相同,但是不能確定是我車所為,因為使用相同花紋輪胎的車太多了。”
針對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報告書中提到的“疑似人體組織”,吳雙質疑:“既然有疑似人體組織,在當今科技條件下,還不能確定嗎?”
案件卷宗顯示,玉田交警大隊曾向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口頭詢問送檢疑似組織能否確證為人體組織,7月22日該鑒定中心書面回復稱:“目前法醫(yī)領域沒有關于人體組織的確證實驗。”
玉田交警大隊又委托沈陽機動車事故司法鑒定所對吳雙車輛與死者褲子痕跡的對應關系進行鑒定,但該所于8月23日答復稱:汽車列車和行人褲子上的痕跡已經模糊不清,失去鑒定條件,“故依據(jù)現(xiàn)有鑒定材料,本所無法確定汽車列車與行人褲子痕跡的對應關系”。
盡管上述3份司法鑒定報告書中有兩份分別給出了“未檢出”“無法確定”的結論,玉田交警仍于2016年8月25日對吳雙立案偵查,并將其羈押至9月1日。一周后,吳雙被正式批捕。
李長青回憶,自己曾詢問過玉田交警大隊教導員江振林,緣何肯定吳雙為肇事者,對方的回答是,事發(fā)時間段的車輛中,只有吳雙車輛的輪胎花紋與死者衣服上的輪胎花紋一致。由此看來,輪胎花紋為吳雙肇事的關鍵證據(jù),但起訴書及警方文件中未顯示這一點。
今年3月27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來到玉田縣交警大隊,希望了解此案的辦理經過。交警方面兩次推遲采訪時間后,又稱須經過玉田縣公安局政工辦批準方可受訪。截至發(fā)稿,玉田縣公安局政工辦工作人員仍未回應記者的采訪要求。
鑒定人“通過在電腦上看照片作出判斷”
“可以形成雙方痕跡”是否意味著吳雙車輛曾撞到死者?“輪胎花紋種類相同”是否意味著吳雙車輛的輪胎即是在死者衣服上留下印痕的輪胎?
今年5月12日,在玉田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述鑒定的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痕檢工程師白志國、謝景玉先后作為證人出庭。
李長青就鑒定的時間地點、鑒定的相關技術規(guī)范、輪胎花紋特征等問題詢問痕檢工程師白志國時,白志國情緒激動,以“鑒定意見書上寫得很清楚”“沒有必要告訴你”等回應。
另一位鑒定人謝景玉則表示,他沒有來過玉田交警大隊,死者褲子上的輪胎花紋、車上的剮蹭痕跡及人體組織等,他均是通過在電腦上看照片作出判斷。
關于鑒定書中的“輪胎花紋種類相同”,李長青問謝景玉:“可以這么理解嗎?這個‘種類相同’不能直接認定這個人體褲子上的花紋就是這輛車所軋?”謝景玉表示:“可以這么理解。”至于鑒定結論中的“可以形成雙方痕跡”,謝景玉表示,那是客觀的情況,“我們沒有發(fā)現(xiàn)它特定的特征”。
李長青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在5月12日庭審時,他提交了在窩洛沽中學等地拍攝的照片和視頻,用于證明窩洛沽中學到窩洛沽十字路口有很多岔路,肇事車輛有可能避開十字路口監(jiān)控從岔路走開。
在卷宗中,記者看到了一個有14輛可疑車輛的車牌號清單,那么警方是否逐一排查過這些車輛呢?
記者翻閱李長青提供的200余頁案卷,僅看到包括吳雙和報案人在內的6名可疑車輛車主的詢問筆錄,其中有兩名司機的詢問筆錄分別做于2016年10月底和11月初,那時吳雙已被刑事拘留兩個多月。
在玉田交警大隊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認定吳雙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當事人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沈陽機動車事故司法鑒定所情況說明、車輛痕跡鑒定報告書等被列為證據(jù)。值得注意的是,分別宣稱“未檢出人血成分”和表示“無法確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情況說明亦在此列。
玉田縣人民檢察院兩次將案卷退回玉田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李長青表示,這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極為少見,表明了檢方對此案的審慎。
今年3月10日,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最終作出起訴決定。
如今,劉君還在為丈夫奔走,她堅信丈夫是冤枉的,她告訴記者:“我們不怕查。”
不過,在死者劉茂生的親屬眼中,吳雙就是肇事兇手。
本報北京5月2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