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一出,很多人感到很疑惑。“孩子打成那樣,還不批捕?”“這是要等到打死孩子才逮捕嗎?”“這樣涉嫌長期虐待的案子就這么輕描淡寫地過去了?”不少人表達了他們的不滿。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2014年6月以來,因為教育問題,李征琴對受害兒童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受害兒童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經(jīng)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面對質疑,今天晚上9點左右,“南京檢察”又再次發(fā)布長微博,對為何對李征琴故意傷害案不予批捕,給出了4點理由。
審查逮捕聽證會上,多數(shù)人建議不批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該院經(jīng)審閱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被害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并以公開召開審查逮捕聽證會的方式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后,認為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但無逮捕的必要,遂于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準逮捕李征琴的決定。
針對網(wǎng)友普遍感到陌生的審查逮捕聽證會,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解釋,聽證是指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審查逮捕案件,向訴訟當事各方及社會公開案情,就是否有逮捕的必要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的一種辦案方式。
“這是人民檢察院在訴訟實務當中總結出的較為實用的方式。”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說,根據(jù)檢察院的需要,可以依據(jù)實際情況以聽證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查。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說,通常比較有爭議或是敏感的案件會舉行聽證,以便更全面地聽取歸納各方意見。
據(jù)中央電視臺報道,出席聽證會的有19人。其中, 12人明確表達了建議不予批捕的意見。
曾擔任“南京餓死女童案”陪審員的黃瓊花是參加聽證會的成員之一。據(jù)她介紹,參與聽證會的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婦聯(lián)、民政、學校、社區(qū)相關人員等。
黃瓊花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她給出的建議是不批捕。聽證會上,辯護律師讀了養(yǎng)母李征琴的致歉信。但黃瓊花在自己的個人微博中說,作出這樣的決定,和李某致歉信沒有關系。
“犯罪嫌疑人會不會二次犯罪,是否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這是衡量是否應該逮捕的重要條件之一。”黃瓊花說,自己給出不批捕建議,更多的是考慮案件性質是否嚴重,作案人主觀惡性大不大,會不會毀滅證據(jù),會不會逃跑甚至自殺等。黃瓊花曾接觸過多起未成年人受傷害的案件,她說,在這起案件中,孩子受傷害的情況也屬于比較輕微的。
“批捕還是不批捕,它其實針對的是還要不要繼續(xù)對李征琴采取強制措施,還要不要繼續(xù)把她關在看守所。”黃瓊花說,如果不是在李征琴是否犯法、應該如何量刑這些問題上糾結,作出不批捕的決定是合理的。
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律師李曉霞也參加了聽證會,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會危害社會、是否會逃跑、自殺等因素,她也給出了不批捕的建議。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黃瓊花強調,不批準逮捕,并不代表之后不再追究養(yǎng)母的刑事責任。她希望之后能進一步審查起訴,使之成為司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讓大家知道,你在家里鞭打孩子構成輕傷也是違法的。”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也解釋說,不逮捕也不意味著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
“逮捕只是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宋英輝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適用問題,與最后的量刑沒有必然聯(lián)系。
據(jù)宋英輝介紹,對嫌疑人批準逮捕通常需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有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是若不逮捕會存在妨礙訴訟的現(xiàn)實危險。“這些需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如果可以隨傳隨到,能保證不脫逃、遵守相關制度的規(guī)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認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決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后經(jīng)鑒定屬輕傷。故意傷害結果是輕傷時,應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說,法律規(guī)定,只有嚴重犯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屬于無條件的逮捕范圍。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稱,李征琴歸案后,深刻地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tài)度端正,真誠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證據(jù)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過對李征琴采取羈押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同時,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wěn)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xiàn)一貫良好;經(jīng)評估,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也不會對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打擊報復,因此,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
此外,南京檢方還給出了另外兩個不予批捕的理由。
一是該案的發(fā)生系事出有因。系不當?shù)募彝ソ逃椒ǘl(fā)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實施故意犯罪與其他故意虐待、無端毆打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所差異,其主觀惡性也較小。
二是不批準逮捕符合各方當事人意愿。通報稱,本案被害人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愿,被害人親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聽證會上,絕大多數(shù)與會人員從多個角度表達了贊成不批準逮捕的觀點。因而,對李征琴批準逮捕,繼續(xù)對其進行羈押,會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很可能會引起新的心理創(chuàng)傷,會對其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在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前提下對李征琴不批準逮捕,有利被害人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學習狀態(tài),將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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