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介紹,溫某是一名85后的女子,2016年年末的一天早上,在地鐵10號線石榴莊站入站口準備乘坐電動扶梯進站時,被一名正在出站的男子搶走了手中的OPPO手機。溫某追了幾步后沒有追上,沒有報警就返回地鐵站坐地鐵。隨后,溫某在北土城站換乘8號線時,她跟在一個女子身后進了地鐵車廂,女子進站后面向溫某站著并拿著手機看電影。
“我就想到自己手機被搶心里不平衡,頭腦一熱伸手搶了面前女子的蘋果手機。”溫某說,趁著車門未關(guān)轉(zhuǎn)身就跑。被搶女子追出了地鐵,最終在樓梯口追上了溫某,并在地鐵安保人員的幫助下控制了溫某直至民警趕到。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溫某法制觀念淡薄,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奪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溫某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此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溫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一審宣判后,溫某不服上訴。經(jīng)過法官對量刑幅度和量刑情節(jié)的解釋說明,溫某自愿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