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次水災中受損報廢的鄭州本地牌照(豫A和豫V)小型個人非營運汽車(含新能源),在鄭州市具有資格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進行車輛報廢后,車主本人重新購置車輛可以申請補貼。
二、將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書的截止時限,從原2021年9月30日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在水災中車輛受損報廢的民用汽車車主,重新購置新能源個人非營運車輛的,參照《鄭州市車輛受損報廢的車主購置新車補貼辦法》(鄭財辦〔2021〕46號)標準申請購車補貼。
四、重新購置非新能源個人非營運車輛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書后,可按照《鄭州市車輛受損報廢的車主購置新車補貼辦法》補貼標準,根據(jù)受損報廢車輛行駛年限,申請領(lǐng)取車輛報廢差異化補貼。
五、消費者在政策延長期間(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取得車輛報廢“雙證”的,重新購置新車并在辦理新車注冊登記上牌時,不再免收機動車號牌費、行駛證和登記證工本費。
六、消費者取得車輛報廢“雙證”,并完成新車購置和上牌后,可于2021年11月30日起,通過“鄭好辦App”進行資格審核及補貼領(lǐng)取。(咨詢電話:0371-67180259)
七、補貼申領(lǐng)時間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24時。
(總臺記者 田萌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