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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一男子醉駕被查拒不配合民警檢測 結果多項違法集一身!

來源:邯鄲市交警支隊邯山大隊編輯:保存2021-04-17 19: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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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醉駕害人害己,多年來廣為宣傳警示,道路上各種“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標語也隨處可見。但總有些“醉貓”心存僥幸,醉酒駕車上路,被交巡警當場抓獲。

  2021年4月12日22時24分許,邯鄲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六中隊民警在尚代街與邯大路交叉口開展夜間違法行為治理時,一輛車牌為冀D052**的小型銀灰色面包車在距離檢查點50米時突然減速并靠邊停車,其異常舉動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遂立即上前,對其進行盤查。

  民警剛接近車輛請駕駛人下車接受檢查,就聞到駕駛人身上有一股很大的酒味,且駕駛人面色通紅,目光呆滯,明顯喝了不少酒。面對民警的訊問,男子始終不承認自己飲酒,也不肯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民警只得將其帶至邯鄲市明仁醫(yī)院進行抽血檢測。去醫(yī)院途中男子才終于承認自己確實飲酒。


 

  到達醫(yī)院后,面對全程錄像的民警,王某某百般挑釁、無理取鬧,突然改變主意,拒絕抽血。經(jīng)過民警再三勸告,王某某才同意主動配合。經(jīng)過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5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隨后,民警對其告知,達到醉酒標準需抽血確定最終數(shù)值。最終,經(jīng)邯鄲市律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檢測結果為128.68mg/100ml,確認其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民警經(jīng)過人員和車輛核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王某某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所駕駛車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屬于脫審狀態(tài)。即駕駛人王某某涉及三項交通違法行為。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將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且因其醉駕行為,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第二類機動車)的”,處罰金1000元,可以并處拘留15日以下。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處罰金200元,駕駛證記扣3分。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九條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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